37號文對于境內居民可以通過其境外資產以設立SPV予以了明確,從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境內居民境外資產的使用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37號文中要求以“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的外匯管制,如何認定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可能仍需要依賴于外匯管理部門的認定與解釋,相關放亦需要保持關注外匯管理局進一步的文件并保持與主管部門的溝通。另外,37號文的規定放開了境內居民資金上對于SPV的支持渠道..
176-2038-1594 立即咨詢發布時間:2022-04-06 17:43:58 熱度:
37號文對于境內居民可以通過其境外資產以設立SPV予以了明確,從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境內居民境外資產的使用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37號文中要求以“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的外匯管制,如何認定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可能仍需要依賴于外匯管理部門的認定與解釋,相關放亦需要保持關注外匯管理局進一步的文件并保持與主管部門的溝通。
另外,37號文的規定放開了境內居民資金上對于SPV的支持渠道,包括“可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按現行規定向其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放寬”以及“可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購匯匯出資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退市等”。相對與原本75號文下SPV的資金來源僅限與境外融資的途徑,37號文極大的解決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資金來源的問題,對于希望通過紅籌架構在境外設立企業上市的境內公司而言,無疑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75號文中對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SPV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外匯收入應于180日之內調回境內的約定也已經在37號文中得以刪除,這項變化進一步對于前述提到的SPV設立目的的變化相互配合,對于希望以SPV實現境外投資的境內居民而言,可以通過SPV所獲利潤進一步用于境外的再投資,可見如此的規定亦是對于支持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促進境外投融資方式的進一步肯定。
37號文也是我國目前個人居民唯一合規境外投資的途徑,也就是自然人需要進行境外投資就需要辦理37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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