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投資上市只要辦理一個ODI備案?就可以了,監管標準和透明度都很高,而且很多有實力的民營企業都有資格對外直接投資。..
176-2038-1594 立即咨詢發布時間:2022-04-27 17:50:52 熱度:
早期企業境外上市監管標準和監管執法的透明度不高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有相當一部分監管規定的效力層級很低。這些監管規定往往表現為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的甚至是商務部、外匯局等主管部門內設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效力層級低于法律、法規和規章。在這些規范性文件中,有規定存在與上位法的原則精神相悖的情形。例如,《2006年并購規定》要求關聯并購一概須經商務部批準,但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制定的《外商投資準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8年版)》卻規定,商務部對關聯并購審批申請的受理范圍“僅限于境外公司為上市公司,或經批準在境外設立且已實現運行并以利潤返程投資的”情形。
有的規范性文件則在程序性規定中隱含了實體監管要求。例如,中國證監會在境外間接上市行政許可的操作細則中,要求境內企業應持續經營兩年或三年以上。又如,《2007年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要求在申請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手續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者相關境內企業至少已經連續經營滿三年。
另一方面,監管信息公開不充分,不利于為市場提供明晰的合規指引。例如,《1997年紅籌指引》和《2006年并購規定》均未規定境外間接上市的行政許可條件;除中國證監會應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準境外間接上市申請的規定外,未對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許可程序做具體規定。
又如,據不完全統計,中國證監會先后公布的“大紅籌”上市(含境外注資)批復不足30份,遠低于“大紅籌”公司的實際數量;對于“大紅籌”公司依照《1997年大紅籌通知》辦理備案的情況,中國證監會從未公布。
不像現在,企業境外投資上市只要辦理一個ODI備案就可以了,監管標準和透明度都很高,而且很多有實力的民營企業都有資格對外直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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